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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将放置在汽车修理厂修理的车辆开走后产生交通事端。经法院判定后,因该汽修厂职工拒不补偿,车主被强制执行后将汽修厂职工及老板诉至法院。近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定该起案子,车主的诉请取得法院支撑。
2016年11月,肥东某汽车修理厂职工陈某经老板吴某赞同后,驾驭顾客蔡某放置在厂里修理的轿车,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进时,撞到杨某驾驭的二轮摩托车,形成摩托车主受伤、车辆受损。事端产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晚22时许到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确定陈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杨某将陈某、蔡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定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限额内补偿原告杨某11.7万余元;被告陈某和蔡某连带补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等2.7万余元。
一审判定收效后,杨某恳求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扣划蔡某账户2.9万余元。蔡某屡次恳求陈某偿还无果后,于7月6日以追偿权胶葛为由,将陈某及汽修厂老板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在涉案交通事端中,交警部门确定被告陈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汽修厂老板吴某未经车辆所有人答应,私行将案涉车辆借给职工陈某运用,对交通事端的产生相同负有过错职责。蔡某对交通事端的产生无过错,但因其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因而需与运用人陈某承当连带职责。无过错方在承当补偿义务后有权向过错方行使追偿权。法院遂判定支撑蔡某诉请。 周瑞平 李媛媛(周瑞平 李媛媛)